协会章程

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四川省核技术应用协会”。
第二条 四川省核技术应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四川省核技术行业及相关行业从事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关心与支持本行业发展的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是全省性行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其组成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如下: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推动行业的发展和技术、产业进步,维护全行业和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1、作为政府部门和本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与沟通渠道,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行业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工作。
2、调查研究行业情况,进行行业评估,在此基础上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规划及相关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接受委托牵头组织本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与修订。
4、组织行业内重大项目的技术经济论证,向政府部门提出投资方向、产品开发和产业政策的建议。
5、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成果评估评价工作和推广应用。
6、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技能资质考核,进行生产监督、职业培训和许可证核发有关的工作。
7、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以及本协会与其他协会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代表本行业参予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推进行业内部和与相关行业之间的协作与联合,促进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促进产业化发展。
8、组织新产品展示、展销、产品订货等;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组织技术转让,人员培训和信息交流。
9、组织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协调价格并监督执行。
10、组织倡导本行业相关的学术活动,促进国际技术交流与经济合作,并协调本行业的进出口活动。
11、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查处行业内违法经营和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活动。
12、组织行业内其他正常活动。
13、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
14、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由本行业或相关行业中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家正式批准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含外资企业)、社会团体及有关部门组成。
个人会员:1、普通个人会员。2、名誉会员(特邀会员):对本行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或管理干部,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协会的名誉会员或特邀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工作和经营范围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之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l、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的决议事项拥有表决权;
2、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3、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技术科研成果、经济情报、经营管理经验和人才培训机会;
4、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协会请求援助;
6、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协会交办的正当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积极配合协会有关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形式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作为其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下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赋予的第十八条1、3 、5、6 、7 、8、9、10 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l、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5、处理经协会理事会决定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来处理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3、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协会技术顾问;
8、听取并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9、制定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经会员大会授权可以处理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应由秘书处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五章    协会主要负责人的产生、罢免及职权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数名;秘书长一名,可设常务副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数名。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资格要求: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高;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学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应先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再根据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先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再根据正常选举程序进行,当选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为方便工作也可由协会理事长提名委派其它领导担任协会法人。此委派需经理事会表决、以有效多数形成决议后生效。协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它同级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力: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2、提名秘书长人选;
3、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4、代表本协会对外签署各种合作协议以及其它业务性文件;
5、决定和处理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协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行使相关权力。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如下职权:
1、主持、协调和指导各个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与理事单位协商后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3、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决定、处理协会和理事会其它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荣誉、荣誉称号
对我国我省核科学技术与产业有重大贡献、关心支持本协会工作、为行业协会成立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经理事会批准,可授予协会的名誉理事长、顾问荣誉称号。

第六章    资产来源、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资产来源:
1、会费;
2、捐赠;
3、社会各界的资助;
4、相关部门核准的合法业务范围内取得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正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元。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各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和社会公布,年度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因完成创建宗旨或因自行解散和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3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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